谈企业经营失败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确定性。当某企业经营失败时,遭受损失的企业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甚至企业管理当局会找到“替罪羊”,来挽回他们遭受的损失。这时,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特别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很容易成为他们的“靶子”,被指责没有及时发现、披露经营风险,出具错误报告,甚至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正确划分经营失败是否属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护我国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
一、 经营失败的责任人——企业当局
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任何企业都有面临无力偿债和破产的可能,企业当局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降低经营风险。外部环境因素和企业自身经营失误是导致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法律规定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独立法人,应为其自身经营行为的结果负完全责任。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规范的要求,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对其企业的经营后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的职责是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编制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测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用会计方法的一致性表示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应由企业自身负担,与注册会计师无直接关系。注册会计师不应因企业经营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审计责任的履行发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失败的责任人——注册会计师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或其他职业规范而出具了错误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相应的执业能力,没有进行必要的实质性测试,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等。在审计失败情况下,无论委托单位是否出现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都应该对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评审为基础的抽样审计。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和审计证据的抽样性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只能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序。那种认为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有了百分之百的保证是不现实的。这就是说,即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充分的职业关注,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的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因而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注册会计师只对因审计失败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不对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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